1.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。
本標準規定吊環和通用加強材的技術要求、要求、通用吊環的型式。吊環反面的結構通用加強肘板。本標準適用于船舶產品及其它鋼結構。
2.技術要求。
2.1通用吊環和通用加強肘板、加強材的材料為船級社規定的“A”級鋼或“2C”船用鋼。
2.2通用吊環切割后的切割斷面應進行打磨光順,且表面不允許有咬口,凹坑等現象。
2.3通用吊環的吊環孔應磨光,孔的邊緣應到角,若有復板需開電焊坡口,焊縫應打磨光順。
2.4通用加強肘板的邊應打磨光順,若剪切肘板,邊緣應修整。
2.5通用吊環在分段上設置時,原則上應考慮設置在船體結構或鋼結構的強結構處。
2.6通用加強肘板使用后,原則上可以不拆除,保留在結構上,若需拆除時側要拆除。
2.7每只吊環僅可使用2次。
2.8通用吊環使用2次后,可降使用1~2次,例如:B-40型吊環可降級為B-30型吊環使用。
2.9通用吊環使用2次和降級使用后,其吊環上2塊復板留根(20㎜,35㎜,50㎜)不存時,該吊環應于報廢,不得使用。
2.10加強材一般應具有連續性。若需拼接,拼接加強材長度應大于或等于分段長度的30%,并需同規格。
3.通用吊環的要求。
3.1通用吊環開坡口處,將坡口焊平后,再增加6~8㎜焊腳。
3.2通用吊環不開坡口處,其焊腳為吊環板板厚的0.7倍。
3.3通用吊環的吊環端頭均需進行包角焊,其包角焊的焊腳為1.2K,(K為吊環的焊腳高度)。
4.通用加強肘板及加強材的要求。
4.1通用加強肘板的焊腳高度應為肘板的板厚0.7倍。
4.2通用加強肘板的端頭均需進行包角焊,其包角焊的焊腳為1.2K,(K為肘板的焊腳高度)。
4.3加強材兩端300~350㎜處,焊腳應為0.5t雙面連續焊,并包角,其余為0.5t-150Z550(t為加強處板材的厚度,焊腳范圍4.5≤K≤8)。
4.4加強材拼接縫應開X型坡口,并焊透。
5.通用吊環反面的結構要求。
5.1通用吊環反面的縱橫結構是雙面連續焊的,應在距吊環1000mm范圍內的所有縱、橫向構架均需進行加強焊,其加強焊的焊腳高度應為在原焊腳高度的基礎上再增加2~3mm。
5.2通用吊環反面的縱、橫結構是焊或者按圖要求是間斷焊的,應在距吊環1500mm范圍內所有縱、橫向結構需進行雙面連續加強焊,其加強焊的焊腳高度應為在圖紙規定的焊腳高度的基礎上,再增加2~3mm,按原焊腳高度進行雙面連續焊。
5.3若吊環反面的縱、橫向結構在規定加強焊的范圍內不連續,其結構端頭均需進行包角焊,其包角焊的焊腳高度應為加強焊的1.2K。(K為加強焊的焊腳高度)。



